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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昨天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发布的《关于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王声为浙江梁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002203。深交所)未按要求提前披露减持计划,于2019年9月3日集中竞价出售公司股份9.64万股,占梁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0.0049%,交易金额103.08万元。

王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关于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浙江证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向王声发出警示函,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信用档案中。浙江证监局要求王声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操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于2020年7月10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梁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声接到警告信,在未事先披露的情况下,减少现金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梁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29日,注册资本19.52亿元。于2008年1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法定代表人朱。截至2020年3月31日,梁海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有7.81亿股,占40.01%。王声自2018年4月25日起担任任海亮副总经理。

根据梁海2019年度报告,王声在报告期开始时持有385,500股,在报告期结束时持有289,100股,在此期间减持了96,400股。王声,男,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学士学位,工程师。曾任江苏太仓铜材厂副总经理、上海龙阳精密复合铜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西耐乐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浙江梁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和董事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售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备案。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和董事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时间间隔、方式、价格间隔和原因。减持时间间隔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间隔内,大股东和高建董事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方案实施后,大股东董和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间隔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方案未完成的,应当在减持时间间隔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梁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声接到警告信,在未事先披露的情况下,减少现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6条规定,发生下列事件时,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依法质押、冻结、司法拍卖、委托、设立信托或限制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超过5%;

(三)拟重组上市公司主要资产或业务;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在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前,相关信息已经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进行公告。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梁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声接到警告信,在未事先披露的情况下,减少现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2)监督会谈;

(3)发出警告信;

(四)记录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并发布它;

(五)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关于向王声发出警告信的决定

王声:

2019年9月3日,贵公司集中竞价出售浙江梁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海股份)96375股,占梁海股份总股本的0.0049%,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03.08万元。作为梁海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您未能按要求提前披露削减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关于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向你局发出警示函,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你们要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经营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于2020年7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梁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声接到警告信,在未事先披露的情况下,减少现金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浙江证监局

2020年6月24日

根据昨天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发布的《关于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王声为浙江梁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002203。深交所)未按要求提前披露减持计划,于2019年9月3日集中竞价出售公司股份9.64万股,占梁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0.0049%,交易金额103.08万元。

王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关于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浙江证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向王声发出警示函,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信用档案中。浙江证监局要求王声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操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于2020年7月10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梁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声接到警告信,在未事先披露的情况下,减少现金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梁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29日,注册资本19.52亿元。于2008年1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法定代表人朱。截至2020年3月31日,梁海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有7.81亿股,占40.01%。王声自2018年4月25日起担任任海亮副总经理。

根据梁海2019年度报告,王声在报告期开始时持有385,500股,在报告期结束时持有289,100股,在此期间减持了96,400股。王声,男,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学士学位,工程师。曾任江苏太仓铜材厂副总经理、上海龙阳精密复合铜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西耐乐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浙江梁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和董事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售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备案。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和董事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时间间隔、方式、价格间隔和原因。减持时间间隔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间隔内,大股东和高建董事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方案实施后,大股东董和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间隔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方案未完成的,应当在减持时间间隔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梁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声接到警告信,在未事先披露的情况下,减少现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6条规定,发生下列事件时,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依法质押、冻结、司法拍卖、委托、设立信托或限制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超过5%;

(三)拟重组上市公司主要资产或业务;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在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前,相关信息已经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进行公告。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梁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声接到警告信,在未事先披露的情况下,减少现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2)监督会谈;

(3)发出警告信;

(四)记录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并发布它;

(五)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关于向王声发出警告信的决定

王声:

2019年9月3日,贵公司集中竞价出售浙江梁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海股份)96375股,占梁海股份总股本的0.0049%,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03.08万元。作为梁海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您未能按要求提前披露削减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关于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向你局发出警示函,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你们要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经营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于2020年7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梁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声接到警告信,在未事先披露的情况下,减少现金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浙江证监局

2020年6月24日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梁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声接到警告信,在未事先披露的情况下,减少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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