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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汇建费[2020]01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未按规定上报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齐齐哈尔中心分局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有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的;

(四)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机构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外汇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汇建费[2020]01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未按规定上报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齐齐哈尔中心分局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有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的;

(四)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机构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外汇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中国银行齐齐哈尔分行被警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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