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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当许多上市公司预测2016年全年业绩时,出现了“业绩变化”的现象,导致了股价的“滑铁卢”。在交易所的调查结果公布之前,受害最深的股东是购买该公司股票的股东,其中大多数是中小投资者。

股票价格震惊了投资者

许多投资者别无选择,只能说:“业绩问题直接影响股价,股价最终上涨了一点,所有人都下跌了,很多人都被套牢了。”如果突然宣布暂停交易,你就不能卖出股票,你必须担心恢复交易后出现字数限制的可能性。”

以最近备受争议的上市公司山东墨龙(002490,BUY)为例。2月2日晚,公司宣布2016年预计亏损4.8亿元至6.3亿元,与之前公司预计2016年净利润600万元至1200万元的数据大相径庭。3日复牌后,股价开始大幅下跌,最终以8.89%的跌幅结束了鸡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从那以后,该公司被怀疑违反了这封信。由于非法交易限制等负面影响,实际控制人的股价一路下跌。2月6日,该股触及去年6月以来的最低价格7.82元/股。截至2月17日,在鸡年的11个交易日中下跌了8天,累计下跌13.38%。

业绩“变脸”最高只罚60万 4障碍致亏钱股民难维权

上市公司多次禁止违规,仅罚款60万元

至于上市公司业绩的突然变化,凤凰财经记者最近在接受行业专家采访时承认,上市公司的违约成本太低,这是9牛一毛相比,承担风险的利润额。因此,违反信托,包括履约欺诈,一直被反复禁止,“一切都是利益驱动的恶果”。

2014年,曾一度“吹牛”的典型安硕信息(300380,buy) (300380.sz)因涉嫌误导性陈述和卷入公司高管与证券机构之间的交易,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公司董事长高明和董事会秘书曹锋分别被罚款30万元和20万元。当然,与安硕信息股价从年初的50元/股飙升至474元/股所带来的巨额利润相比,这是微不足道的,但却让许多投资者陷入了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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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谈到投资者“买单”的后果时,上述许多人别无选择,只能说:“在整体环境难以改变的现实下,散户投资者只能无奈地进行补偿。”

事实上,许多业内专家多次呼吁监管部门修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当前的市场环境,有效约束上市公司,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这件事没有进展。

目前,根据《证券法》第193条,上市公司存在信托违约行为,罚款30万至60万元,相关责任人的罚款幅度为30万至30万元。

对此,凤凰财经发布了网上问卷调查,收集网民对上述问题的意见。根据调查结果,在近1000名网民中,超过98%的人表示,对上市公司及其负责人的处罚过轻,导致上市公司不择手段。许多网民表示,应该大幅增加处罚力度,将违法所得增加一倍,进行专项治理,严肃查处。

调查结果截图

至于上市公司频繁违规的原因,大多数受访者认为《证券法》和市场环境的不适应导致了市场的混乱。此外,罚款太少也是纵容上市公司频频出现问题的直接原因。近85%的网民呼吁监管部门尽快修改和完善《证券法》,确保中小投资者有法可依。

调查结果截图

投资者权益保障方式透视:四大阻碍和顽疾

据业内人士称,尽管市场要求完善法律的呼声无止境,但监管机构没有计划宣布下一步行动,也就是说,至少目前,监管机构的重点不在这里。那么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这是否意味着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呢?

在这方面,凤凰金融采访了一些负责股东权利保护的律师。律师们普遍认为,尽管现行法律和市场之间存在不匹配,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没有地方捍卫自己的权利。

1.维权是投资者的基本权利

“目前,有不少维权人士推出了维护股东权益的平台,一批专门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律师在互联网上发布了征集令,公开征集全国各地受损股东的委托。建议有诉讼需求的投资者通过专业律师团队捍卫自己的权利,赢得此类案件的概率将高于赢得单一诉讼的概率。”北京史静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隆平说。

上海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峰认为,鉴于最近频繁的业绩变化,投资者必须首先辨别自己是否涉嫌违规。对于业绩变化较大的上市公司,如山东墨龙,上市公司需要给出清晰合理的解释,否则之前的业绩预测可能会涉及误导性陈述。

如果证实存在违反信托的情况,投资者可以通过起诉弥补误导性陈述造成的损失。徐峰律师还指出,如果确定可以索赔,准备的证据主要是被告违规的证据和投资者本人造成损失的证据。

2.股东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面临四大困难

尽管投资者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挽回损失,但许多律师也承认,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在顺利维权方面面临诸多困难。

据接受采访的律师称,近年来,成功保护股东权益的诉讼数量大幅增加,与往年的维权情况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然而,与中国散户投资者总数相比,这一数字所占的比例仍然很小。

在谈到股东权利保护的障碍时,罗隆平分析说,大多数股东维权意识淡薄是股东权利保护的第一障碍。“许多投资者根本不知道他们可以起诉上市公司索赔。他们只在自己的账户上操作以减少损失。如果他们赔钱,他们会感到不走运。”罗隆平指出,“这也与国内证券市场法律概念缺乏宣传有很大关系。”此外,维护权利的成本,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也是股东权利保护的一个主要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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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成本问题得到解决,律师们也指出,当前股东权益保护的形势不容乐观。“作为股东,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基本上他们承受不起诉讼的时间跨度。”

据了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诉讼案件的正常审理期限为六个月,简易程序为三个月。然而,由于审判过程中诸多因素的影响,许多诉讼案件都会出现“超时”现象。

过去,2014年4月30日至2014年5月6日确认了违反安硕信息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2月20日正式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从“犯罪”到“判刑”的时间间隔超过了两年,这使得许多投资者缺乏持续跟进的精力,更不用说后来的恢复了,这更是耗费精力。

从曾经轰动一时的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索赔案(601788,BUY)来看,虽然投资者在2013年12月开始陆续起诉,但直到2015年9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才对此案进行了长达22个月的一审判决。“这是中国第一起因内幕交易获得股东民事赔偿的案件。本案案情复杂,影响重大,审理时间较长。”行业律师解释道。

从这个角度来看,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调查和判断以及地方法院对索赔案件的审理时间都充满了不确定性,这也给股东维权造成了很大的现实困难。

3.股东权利保护的未来

针对未来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罗隆平律师表示,首先,股东应时刻关注证监会网站,登录证监会官方网站的互动信息平台进行投诉和咨询。此外,建议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捍卫自己的权利。"单一投资者很弱,容易被忽视."律师们表示,“许多律师事务所通常很少受理由单一股东起诉的案件。毕竟,我们必须考虑现实。”

同时,律师们还呼吁有关方面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国内有关证券纠纷案件的法律需要尽快修订和完善."

事实上,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得保护中小投资者成为不可能。近年来,许多业内专家纷纷向监管机构提出强烈诉求,这也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最大障碍和根本症结。“在制度上,建议参考相关的外国法律,如美国典型的集体诉讼方法,当然还要结合国内市场环境。”罗隆平律师说。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与国外流行的团体诉讼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我国的代表人诉讼明确了将不确定人数转化为确定人数的程序,即确定参与诉讼的人在判决后可以获得赔偿,而不参与诉讼的人无权获得赔偿;另一方面,集体诉讼采取了相反的方式,也就是说,虽然没有人参与诉讼过程,但只要存在同样的利益侵害,就可以根据判决结果予以追偿。

业绩“变脸”最高只罚60万 4障碍致亏钱股民难维权

罗隆平向凤凰财经记者透露,业界已经开始研究集团诉讼制度。“目前,它只是停留在讨论阶段,没有长期的国内发展。”

除上述建议外,市场参与者还呼吁修订《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不过,根据凤凰财经的调查结果,近一半的受访者认为《证券法》不适应市场的问题日益突出,导致市场混乱频发。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业绩“变脸”最高只罚60万 4障碍致亏钱股民难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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