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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银4月26日电据中国保监会网站消息,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公司章程指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保险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规定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层等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基础。中国保监会高度重视公司章程在规范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2008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对规范保险公司章程内容、明确章程制定和修改程序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从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的治理风险来看,公司治理的一些基本制度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尤其是作为公司“基本法”的公司章程仍然不完善,给公司治理运作留下了隐患。当务之急是进一步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把握公司治理的原有制度安排,增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保监会:部分公司章程授权机制不明确 成内部人控制根源

此次制定《公司章程指引》的目的是通过规范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指导,为保险公司制定公司章程提供一个规范的模板,强化保险公司治理的结构基础,进一步巩固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

2.《公司章程指引》对加强公司治理和监督的意义是什么?

《公司章程指引》的出台是我会为防范公司治理风险根源、巩固公司治理结构基础而采取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增强公司治理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利于化解公司治理的潜在风险。从保险公司治理实践和典型风险案例来看,一些公司章程基本事项缺失,授权机制不明确或过度,授权笼统且长期,公司关键人员的更换和更替机制不明确,董事提名机制缺失,以及“生前遗嘱”缺失,给公司治理运作留下了潜在风险,成为公司治理僵局、内部人控制和治理机制失衡的重要根源。本《公司章程指引》规范了保险公司章程的基本条款,有助于强化公司治理的结构基础,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公司治理的潜在风险。

保监会:部分公司章程授权机制不明确 成内部人控制根源

第二,有利于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管约束。《公司章程指引》重点关注公司治理的主要风险和公司章程制定中的突出问题。以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上市公司为标准,在坚持公司自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对保险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章程指引》对保险公司章程的制定提出了明确要求,也为监管机构审查章程提供了制度基础,有助于推动公司治理监管从“柔性引导”向“刚性约束”的转变,进一步增强公司治理监管的约束力。

保监会:部分公司章程授权机制不明确 成内部人控制根源

第三,有利于丰富公司治理和监督工具。近年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20多项公司治理监督制度措施。《公司章程指引》有利于将监管要求与公司章程有效结合,促使公司以章程的形式明确治理机制的主要环节,将监管要求内化为公司内部要求,充分发挥《基本法》的作用,推动公司治理更加严谨规范。同时,《公司章程指引》进一步丰富了公司治理监督的探索,成为加强公司治理监督、防范公司治理风险的重要出发点和有效手段。

保监会:部分公司章程授权机制不明确 成内部人控制根源

3.《公司章程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司章程指引》共有14章82条,完善了保险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包括的必要条款。除了《公司法》和《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的要求外,公司治理运作中的主要风险点也有明确规定。

首先是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除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外,《公司章程指引》要求公司明确股东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提名董事和监事,并明确具体的提名规则;显然,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有权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除股东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外,明确当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风险事件或重大违规行为发生时,股东应采取的措施及与监管部门的配合;明确要求股东的质押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得约定质权人或其关联方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变更重大事项以及与其他股东发生关联关系时的及时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

保监会:部分公司章程授权机制不明确 成内部人控制根源

第二是关于授权机制。《公司章程指引》分别详细规定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具体职权,并授权公司根据情况制定总经理的职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需要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收购、重大资产处置和核销,以及需要董事会审议批准的相关事项,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具体的配额比例或具体的内容范围。同时,明确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通过授权行使。原则上,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不得委托给董事长或其他个人。如果真的有必要,就必须逐一授权。

保监会:部分公司章程授权机制不明确 成内部人控制根源

第三是关于投票决议机制。《公司章程指引》明确了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需要通过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原则和表决规则,以及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的表决规则。规定关联董事在考虑关联交易时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不得参加投票,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得计入有效票数。很明显,如果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一致行动者的总数)持有超过50%的股份,在选举董事和监事进行投票时必须实行累积投票制。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公司章程还应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表决规则。

保监会:部分公司章程授权机制不明确 成内部人控制根源

第四是关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公司章程指引》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职责权限、失职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公司章程要求独立董事审查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内部审查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对被保险人权益的影响,向董事会提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提议召开董事会,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规定独立董事应对特殊事项发表意见,如对相关事项投弃权票或反对票,或认为发表意见存在障碍,应向公司提交书面意见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公司章程指引》对监事和监事会的相关职责、权利和义务提出了要求,要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范。

保监会:部分公司章程授权机制不明确 成内部人控制根源

第五,关于公司治理的特殊问题。《公司章程指引》要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更换和更换机制,确保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履行职责到位。要求公司制定“生前遗嘱”,并在公司章程中预先规定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公司可以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及当内部纠正程序不能解决问题时,向中国保监会申请监督指导的程序。它规定,公司、单独或集体持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半数以上董事有权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对公司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从偿付能力监管的角度出发,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规定特定情况下的股东承诺条款。在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中国保监会下令增资的情况下,不能或不愿增资的股东应与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协商,采取合理的增资方案。

保监会:部分公司章程授权机制不明确 成内部人控制根源

4.《公司章程指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考虑到保险公司不同的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方式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公司章程指引》由股份保险公司章程规范,适用于股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公司。上市保险公司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公司章程指引》公布后,接下来的步骤是什么?

《公司章程指引》的出台,对于指导保险公司建立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是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督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围绕《公司章程指引》的颁布,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申请保险公司设立和开业验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起草或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其他保险公司应当在2017年底前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第二,要求公司解释《公司章程指引》的增加或修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指引》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保险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内容或对《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的文字或顺序进行修改,但对增加或修改的内容应予以说明。第三,以《公司章程指引》为依据,对保险公司章程进行审批,并将遵守公司章程作为有效提高保险公司治理合规性和有效性的出发点。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保监会:部分公司章程授权机制不明确 成内部人控制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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