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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一直是政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其中经济适用房问题最为重要。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规划》,确定了2017年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项目和2017年要完成的项目。在今年要完成的22个项目中,《城市住房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方案无疑备受关注。

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安胎”三年 或与可执行性有关

平安方浩首席分析师卢启林对《证券日报》表示,推进住房保障立法对于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住房(或“两限房”)、工矿区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以及住房公积金政策。

“虽然我国实施的住房保障制度在扩大住房供应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的住房保障制度暴露出许多问题。因此,将该《条例》纳入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具有重要意义。”卢麒麟说道。

事实上,早在2014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发布了《城市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但三年后,该条例被推迟。

雅豪机构营销总监郭毅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主要原因在于该计划的可执行性。

根据征求意见稿,城市住房保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住房保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城市住房保障补贴,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提供支持。

据郭毅介绍,《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城市要解决土地出让过程中的住房保障资金问题。然而,从目前三、四线城市的总体情况来看,一方面,它们获得的土地出让金较低,另一方面,许多地区在前期土地供应过剩,目前无人问津。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还有一个大问题,那就是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漏洞。由于土地收购和储存需要成本,土地出让完成后,土地出让金必须先用于填补地方债务,再用于其他用途。其他用途完成后,剩余资金可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从大多数三、四线城市的实际情况来看,预计会更加困难。”郭毅认为,这可能是制约《条例》顺利实施的核心原因,即资金从何而来?

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安胎”三年 或与可执行性有关

陆启林认为,法规迟迟未正式发布的原因还与前几年三、四线城市的去库存化压力有关,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资源来推动这项工作。此外,随着近两年房价的快速上涨,购房者的压力越来越大,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因此,这一制度的建立又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从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和收回、租金补贴、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了城市住房保障工作。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范围和条件明确,优先考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属于个人住房征收轮候名单的居民、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援助对象。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可以购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需要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在违法行为处罚方面,强调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申请人隐瞒、谎报、伪造信息的,给予警告、通报社会、记入个人信用记录、退还已租住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已领取的补贴,并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市住房保障。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安胎”三年 或与可执行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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