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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阜阳市投资公司将政府办公用地等公益性资产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从而发行“14城投债券”,其背后的谜团仍有待解开

最初的问题:政府办公用地如何成为阜阳8亿城市投资债券“住宅”的谜团

河南省阜阳市“阜阳市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被抵押!”不仅如此,还有荥阳市委党校、荥阳市教育体育局、荥阳市工商局等政府办公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荥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荥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原建设管理局)医院内。

近日,《法治周末》记者接到举报,质疑河南省荥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荥阳市投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是否违法。为了查明真相,4月25日,《法治周末》的一名记者前往荥阳市委、市政府、国土资源局和荥阳市投资公司进行采访。

2014年5月15日,“2014年荥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14只荥阳市投资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公开发行,发行总额8亿元。债券期限为7年,目前债券仍然存在。募集资金用于郑州新材料工业园相关厂房项目和荥阳市索河综合整治一期工程。

根据法治周末记者对荥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14份荥阳募集说明书”)的审核,债券本金将于2017年5月15日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20%比例首次赎回。

记者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了解到,这是荥阳市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发行城市投资债券。"十四兴城市投资债券"赶上了城市投资债券发行盛宴的最后一班车。

201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明确提出:“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应当剥离,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增加政府债务。”至此,城市投资债券的传统发展受到了制约。全球城市投资企业的趋势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

尽管城市投资债务将会消亡,但现有债务仍需处理。荥阳市投资公司为何以政府办公用地等公益性资产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从而发行“14只荥阳市投资债券”,其背后的谜团仍有待解决。

10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涉嫌违法

据知情人士透露,“14星城投资债券”涉及的10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涉嫌违法。“富阳市不仅将多个党政机关的办公用地非法注入融资平台公司,还将相应的办公用地称为‘住宅’用地,作为该市投融资平台——荥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发行的债券的抵押资产。”

根据“14荥阳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以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债券还本付息提供抵押担保。国有土地抵押10宗,土地用途为住宅。用于抵押的国有土地总地价为16.08亿元,用于为债券提供抵押担保。

然而,法治周末记者根据“14荥阳招股书”中描述的地块位置,实地走访了荥阳市,却发现10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建筑物并非住宅楼,而是大多政府机关和公益场所。

1号地块,面积40,203.53平方米,实际上是荥阳市委党校。

2号地块,兴永用(2011)0113号,面积39,264.81平方米,实际为荥阳市教育体育局。

宗地3号,永(2011)0110号,面积32,871.37平方米,实际为荥阳市人民法院。

4号地块,面积21134.8平方米,实际为荥阳工商局。

永(2012)0055号5号地块,面积17,684.66平方米,实际为玉龙镇政府和荥阳产业集群区管委会。

地块6号,土地编号0051 (2012),面积3,664.09平方米,实际为荥阳市叶公南路。

永(2010)第0086号7号地块,面积66,296.4平方米。

宗地8号,永(2011)0116号,面积66,396.4平方米,实际为荥阳植物园。

根据“14荥阳招股说明书”,抵押土地归公司所有,评估价值为16.08亿元。上述抵押土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相关抵押手续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出具承诺书,承诺合法、完整、有效地拥有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已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拟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取得,权属清晰,不存在其他抵押权或权利纠纷,可为本债券提供抵押担保。”

政府办公用地如何成了“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抵押。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

然而,当记者在法治周末采访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检查相应的“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和抵押登记程序时,他们被告知,他们需要荥阳市政府的批准,然后才能向记者出示。

当天,记者前往荥阳市政府要求采访。然而,直到5月2日才收到答复。

债券发行人的行为可能涉及虚假陈述

早在2012年,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制止地方政府非法融资行为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地方政府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合法合规,政府机关、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事实上,《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的通知》等都有发行。有相关规定:政府机关、公园、广场、市政道路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如果资产抵押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提供信用增级,则抵押资产必须是非公益性的有效资产,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实现。

政府办公用地如何成了“住宅”

《担保法》第37条第3款和《物权法》第184条第3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机构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不得抵押。”

“14禹城投资债券”招股说明书内容为:“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法律周末》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专家,称如果发行人将政府办公用房等公益性土地用于住宅,并为债券提供抵押担保,发行人的行为可能涉及虚假陈述,相关抵押合同无效。

既然不符合法律法规,这些政府办公用地和公益性资产的土地使用权怎么能绕过各种法律法规进行抵押?

根据2014年5月发布的《荥阳市第14号招股说明书》,荥阳市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贵溪。本公司为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是荥阳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投融资经营实体。

合并范围目前包括5家子公司,即荥阳供水有限公司、荥阳惠民公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荥阳市政公司、荥阳恒信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和荥阳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政府办公用地如何成了“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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