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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2日发布了监管问答,明确了创业企业风险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以及运用该政策的风险投资基金的具体认定标准。

据报道,在发行审核过程中,风险投资基金股东股份有限出售期的安排将按照以下区别对待: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的相关规定,对拥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非实际控制人的风险投资基金股东锁定一年。如果发行人没有实际控制人或难以确定实际控制人,则不属于发行人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在51%以上且符合一定条件的风险投资基金股东,不再需要承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锁定其股份,而是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的相关规定锁定一年。

证监会鼓励价值投资:明确创业投资基金持股锁定期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初始企业风险投资基金股东认定标准:

1.当风险投资基金首次投资于初始企业时,初始企业成立还不到60个月。

2.创业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批准,从业人员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

三、自收到第一家企业发行申请材料之日起,风险投资基金已在该企业投资36个月。

四、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备案为“风险投资基金”。

V.风险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已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注册,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资产管理协会会员。

“大众创业创新”的发展战略不仅是一个五彩缤纷的中国梦,也是一首需要社会各界参与的协奏曲。CreditEase财富私募基金主管廖指出:“私募股权投资的本质是从企业成长中获利,投资于代表未来经济发展方向的企业,通过优秀企业的快速成长获得中长期复利回报。”

近年来,得益于创业浪潮的推动和政府的大力引导和支持,中国风险投资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风险投资的规模在过去10年里以年均近20%的速度增长,已经发展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市场。风险投资作为一种先进的投融资方式,能够有效地将资本、技术、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结合起来,真正将国家创新驱动和“双创新”战略转化为现实的发展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风险投资不仅仅是金融投资的一个细分,而是关系到整个改革、创新和发展的一个关键点。

证监会鼓励价值投资:明确创业投资基金持股锁定期

从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新政”精神来看,国家政策进一步改善了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环境,抑制了主要基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套利的投资。还应该注意的是,这一新的锁定期规定可能会对未来初创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产生影响。在将锁定期从三年缩短至一年的分红政策下,一些风险投资机构不排除持有不少于5%的基金公司51%的股权,以达到提前减持的目的。随着市场的逐渐成熟,坚持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的机构最终会胜出。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证监会鼓励价值投资:明确创业投资基金持股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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