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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网1月16日电据银监会消息,近日,为加强商业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和计量能力,适应国际监管标准变化和衍生品业务发展趋势,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国金融网<中国金融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加快了衍生品交易的发展,并实现了业务品种的多样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加速扩张,海外衍生品交易数量增加。然而,目前的资本计量规则不够敏感,不足以全面反映衍生品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波动和增长。

该通知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衍生资本计量国际标准,极大地提高了衍生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度。《通知》重组了衍生资本计量的基本定义和计算步骤,明确了净结算组合、资产类别和抵销组合的确定方法,考虑了净结算和保证金协议的作用,并分别规定了重置成本和潜在风险暴露的计算步骤和公式。

《通知》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12条,要求商业银行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和完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加强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数据收集和存储能力,确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资本计量的审慎性。附件规定了重置成本、潜在风险暴露及其组成部分的计算步骤和方法,并规定了计算风险暴露的总体公式。

银监会发布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

以下是最初的规定:

衍生品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

首先,商业银行应根据相关规定,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

二是如果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为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敞口乘以交易对手风险权重,交易对手风险权重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第一部分确定。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

银监会发布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

三、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计算衍生产品违约时的交易对手风险暴露,包括重置成本和潜在风险暴露。

四、商业银行应制定分类政策,确定净结算组合的定义。净结算组合是商业银行与单一交易对手之间所有交易的集合,应符合以下标准:

1.商业银行应当与其交易对手签订净额结算协议。当交易对手违约或被清算时,商业银行可以结算关联交易的按市值计价,包括收款权和净结算支付义务。

2.商业银行应确保网上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并就网上结算协议涉及的法律问题取得书面法律审查意见,确保网上结算能够有效实施。法律审查意见至少应包括:

(1)交易对手所在国的法律;

(2)如果净结算涉及交易对手的海外分支机构,该海外分支机构所在国家的法律;

(3)适用于净额结算协议所涵盖的每项交易的法律;

(4)可能影响净额结算协议适用的其他法律。

3.当净额结算协议的适用法律发生变化时,商业银行应确保相关协议仍然合法有效。

五、商业银行应划分相应的资产类别和抵销组合。商业银行应制定衍生产品的分类流程和标准,衍生产品的分类应符合独特一致的原则和审慎监管要求。

六.衍生工具的资产类别包括:利率工具、外汇工具、信用工具、权益工具和商品工具。资产的分类是基于衍生工具的主要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因素是由其参考目标工具决定的。当一个衍生产品同时包含不同类型的风险因素时,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风险因素的敏感性和波动性确定主要风险因素,并保持主要风险因素判断方法的一致性。

银监会发布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

七、商业银行应根据资产类别的分类,制定抵销组合的划分标准,并将各种资产类别的衍生产品划分为抵销组合。

八、商业银行应区分融资融券交易和非融资融券交易。对于相同的净结算投资组合,保证金衍生品交易的违约风险仅限于非保证金衍生品交易的违约风险。

九、对于融资融券交易,商业银行应与交易对手签订融资融券支付协议。只有单向保证金的协议应被视为非保证金衍生交易。

十、商业银行应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和完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流程,加强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数据收集和存储能力,确保衍生产品估值和资本计量的审慎性。

十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衍生品风险计量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在督促对手方充分计提信用风险资本占用的基础上,督促商业银行提高衍生品管理水平。

十二、本规则所称衍生品包括场外衍生品、在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和其他长期清算交易。这一规定适用于衍生品名义本金达到5000亿元人民币或占总资产30%以上的商业银行。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银监会发布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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