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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1月8日电(记者小娟)近日,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在官网上发布了《同业拆借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次检查的对象是广州辖区内所有从事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于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同业拆借信息中介监管部门进行的综合检查、专项现场检查和现场临时检查。

检查包括四个类别:准入资格、内部控制、业务发展和信息披露。

在准入资格方面,检查对象的业务范围是否有网上贷款信息中介业务;是否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被选为资金存管机构,存管用户是否包括机构和个人,借款人和贷款人是否包括在内。

针对内部控制情况,检查主体将具体进行七种检查,包括公司治理、管理职责、风险控制、风险评估、网络安全、客户服务和第三方评估。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指出,通过查阅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业务档案、借款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业务账户、资金流向、财务报表、合同文本、官方网站内容、产品介绍、历史页面信息、信息系统及系统设置等。检查是否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以下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的活动:

(一)为自己融资或者变相融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和收取贷款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者变相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护资金和利益;

(四)在互联网、固定电话、手机等以外的场所宣传或推荐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拆分融资项目期限;

(七)销售理财等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经纪资产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理财产品;

(八)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者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和基金份额的形式实现债权转让;

(九)除法律法规和同业拆借相关监管要求外,以任何形式与其他机构的投资、销售代理、经纪等业务混合、捆绑和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盈利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缺陷和风险,以模糊语言或其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推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贷款人或借款人;

(十一)为股票投资、场外资金配置、期货合约、结构性产品等高风险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同业拆借活动。

根据意见稿,如果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应按照广州市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披露。

另外,被检查对象的规范化操作存在问题,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整改措施。被责令采取整改措施后,检查人员应按要求向被检查对象发出《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

意见稿强调,被检查对象应在收到《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区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广州下发网贷机构现场检查细则 检查内容包括信批等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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