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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近日披露的两张罚单显示,浙江丰丸奥威汽轮机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丰丸奥威,股票代码:002085)存在两项违规行为:一是控股股东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二。关联方交易未被审查和披露。

2018年初至2020年3月底,丰丸奥威控股股东丰丸奥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丸控股)及其关联方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共计11.21亿元,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共计22亿元和1亿美元。到目前为止,资金占用的本息已经归还,违规担保余额为8000万美元。上述资金占用和非法担保事项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丰丸奥威仍有未审查和披露的关联交易。2019年1月23日,丰丸奥威尔的子公司宁波奥威尔枢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奥威尔)与控股股东丰丸航空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丸航空空实业)共同收购苏州宇翠园贸易企业(普通合伙),总收购价格为4亿元。其中,宁波奥威尔是有限合伙人,占出资额的99.90%;丰丸航空公司空行业普通合伙人,占出资额的0.10%。上述重大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丰丸奥伟未按要求履行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丰丸奥维被股东非法占用。实际控制人陈收到一封警告信

此外,丰丸奥威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了资本交换,2018年资本交换金额为3.76亿元。上述资本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丰丸奥伟未按要求履行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陈、现任董事长、总经理董瑞平、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0年6月22日,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浙江省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五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

根据丰丸奥威2019年度报告,丰丸集团持有丰丸奥威46.18%的股份,是丰丸奥威的控股股东。陈持有奥威4.46%的股份和集团39.60%的股份,是奥威的实际控制人。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五人应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及时解决非法担保问题,纠正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2020年7月1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同一天,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浙江证监局决定采取向丰丸奥威控股的丰丸控股发出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信用档案中。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中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和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2)监督会谈;

(3)发出警告信;

(四)记录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并发布它;

(五)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最初的处罚:

关于向浙江丰丸奥威汽轮机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发出警示函的决定

浙江奥威汽轮机有限公司陈、、董瑞平、、陈:

我局发现浙江丰丸奥威汽轮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的资本占用和违规担保

自2018年初至2020年3月底,公司控股股东丰丸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共占用非经营性资金11.207亿元,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22亿元和1亿美元。到目前为止,资金占用的本息已经归还,违规担保余额为8000万美元。上述资金占用和非法担保事项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联方交易未被审查和披露

1.2019年1月23日,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奥威尔枢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奥威尔)与控股股东丰丸航空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丸航空空实业)共同收购苏州宇翠园贸易企业(普通合伙),总收购价格为3.998亿元。其中,宁波奥威尔是有限合伙人,占出资额的99.90%;丰丸航空公司空行业普通合伙人,占出资额的0.10%。上述重大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丰丸奥维被股东非法占用。实际控制人陈收到一封警告信

2.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2018年资金往来金额为3.7595亿元。上述资本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第一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向您发出警示函,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你局应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及时解决违规担保问题,纠正违规信息披露,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2020年7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丰丸奥维被股东非法占用。实际控制人陈收到一封警告信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浙江证监局

2020年6月22日

关于向丰丸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的决定

万丰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贵公司是浙江丰丸奥威汽轮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丸奥威)的控股股东。经调查,2018年初至2020年3月,贵公司及其关联方以非经营性方式占用丰丸奥伟基金11.207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5.307亿元。自2018年以来,丰丸奥伟违规为贵公司提供了22亿元人民币和1亿美元的担保。截至目前,资金占用本息已归还,违规担保余额为8000万美元。上述资金占用和非法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丰丸奥维被股东非法占用。实际控制人陈收到一封警告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向贵公司发出警示函,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信用档案中。贵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全面提高合规意识,积极解决非法担保问题,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7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丰丸奥维被股东非法占用。实际控制人陈收到一封警告信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浙江证监局

2020年6月22日

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近日披露的两张罚单显示,浙江丰丸奥威汽轮机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丰丸奥威,股票代码:002085)存在两项违规行为:一是控股股东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二。关联方交易未被审查和披露。

2018年初至2020年3月底,丰丸奥威控股股东丰丸奥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丸控股)及其关联方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共计11.21亿元,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共计22亿元和1亿美元。到目前为止,资金占用的本息已经归还,违规担保余额为8000万美元。上述资金占用和非法担保事项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丰丸奥威仍有未审查和披露的关联交易。2019年1月23日,丰丸奥威尔的子公司宁波奥威尔枢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奥威尔)与控股股东丰丸航空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丸航空空实业)共同收购苏州宇翠园贸易企业(普通合伙),总收购价格为4亿元。其中,宁波奥威尔是有限合伙人,占出资额的99.90%;丰丸航空公司空行业普通合伙人,占出资额的0.10%。上述重大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丰丸奥伟未按要求履行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丰丸奥维被股东非法占用。实际控制人陈收到一封警告信

此外,丰丸奥威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了资本交换,2018年资本交换金额为3.76亿元。上述资本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丰丸奥伟未按要求履行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陈、现任董事长、总经理董瑞平、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0年6月22日,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浙江省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五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

根据丰丸奥威2019年度报告,丰丸集团持有丰丸奥威46.18%的股份,是丰丸奥威的控股股东。陈持有奥威4.46%的股份和集团39.60%的股份,是奥威的实际控制人。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五人应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及时解决非法担保问题,纠正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2020年7月1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同一天,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浙江证监局决定采取向丰丸奥威控股的丰丸控股发出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信用档案中。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中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和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2)监督会谈;

(3)发出警告信;

(四)记录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并发布它;

(五)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最初的处罚:

关于向浙江丰丸奥威汽轮机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发出警示函的决定

浙江奥威汽轮机有限公司陈、、董瑞平、、陈:

我局发现浙江丰丸奥威汽轮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的资本占用和违规担保

自2018年初至2020年3月底,公司控股股东丰丸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共占用非经营性资金11.207亿元,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22亿元和1亿美元。到目前为止,资金占用的本息已经归还,违规担保余额为8000万美元。上述资金占用和非法担保事项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联方交易未被审查和披露

1.2019年1月23日,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奥威尔枢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奥威尔)与控股股东丰丸航空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丸航空空实业)共同收购苏州宇翠园贸易企业(普通合伙),总收购价格为3.998亿元。其中,宁波奥威尔是有限合伙人,占出资额的99.90%;丰丸航空公司空行业普通合伙人,占出资额的0.10%。上述重大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丰丸奥维被股东非法占用。实际控制人陈收到一封警告信

2.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2018年资金往来金额为3.7595亿元。上述资本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第一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向您发出警示函,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你局应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及时解决违规担保问题,纠正违规信息披露,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2020年7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丰丸奥维被股东非法占用。实际控制人陈收到一封警告信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浙江证监局

2020年6月22日

关于向丰丸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的决定

万丰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贵公司是浙江丰丸奥威汽轮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丸奥威)的控股股东。经调查,2018年初至2020年3月,贵公司及其关联方以非经营性方式占用丰丸奥伟基金11.207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5.307亿元。自2018年以来,丰丸奥伟违规为贵公司提供了22亿元人民币和1亿美元的担保。截至目前,资金占用本息已归还,违规担保余额为8000万美元。上述资金占用和非法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丰丸奥维被股东非法占用。实际控制人陈收到一封警告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向贵公司发出警示函,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信用档案中。贵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全面提高合规意识,积极解决非法担保问题,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7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丰丸奥维被股东非法占用。实际控制人陈收到一封警告信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浙江证监局

2020年6月22日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丰丸奥维被股东非法占用。实际控制人陈收到一封警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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