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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近日披露的《关于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证监发〔2020〕11号)显示,昆明金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金龙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750Z)存在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和股权收购会计处理不及时两个问题,导致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错报。

就关联交易的不完全披露而言,金龙医药从云南三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和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100%的股权是一项关联交易,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2.4条予以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深交所上市规则》第9.15条、第10.2.8条,金龙医药应充分披露为关联交易签订的重要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是,2018年1月2日,金龙医药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和《医药公司和种植公司收购补充合同》,只披露了《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没有披露《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但是,《产权交易补充合同》包含了目标公司过渡期损益承诺、支付时间和条件等重要的交易条款。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对金龙医药关联交易的不完全控制人范先娥进行了监督和谈话

根据金龙医药2019年度报告,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是金龙医药的关联方,持有金龙医药5%以上股权的李星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曾瑶姬和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李频为父子。

在2019年第三季度的报告中,有错报。2019年7月,金龙医药取得对医药公司和种植公司的控制权,但未能及时对相关股权收购进行会计处理,导致金龙医药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错报。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九条。

2020年6月22日,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云南证监局决定对金龙医药采取整改监督管理措施。同时指出,金龙制药应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签订的《产权交易补充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对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修订和披露。

云南证监局指出,上述问题反映了金龙医药在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不足。金龙制药应高度重视,加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研究,提高规范经营意识,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金龙医药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同一天披露的其他三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表明,作为金龙制药董事会秘书的李亚河应对金龙制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并对金龙制药的第一次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作为金龙制药的财务总监,苏敏娟应对金龙制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并对金龙制药的第二次违规承担主要责任。范先娥作为金龙医药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应对金龙医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并对金龙医药的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对金龙医药关联交易的不完全控制人范先娥进行了监督和谈话

根据金龙制药2019年度报告,范先娥也是金龙制药的实际控制人。

《关于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2020)》第12号表明,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云南省证监局决定对李雅禾采取监管措施。

《关于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2020)》第13号表明,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云南证监局决定对苏敏娟采取监管措施。

《关于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 2020]14号表明,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云南证监局决定对范先娥采取监管措施

根据后续要求,李亚河、苏敏娟、范先娥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云南证监局进行监管会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2)监督会谈;

(3)发出警告信;

(四)记录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并发布它;

(五)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4种刑罚的原文:

关于行政监察办法的决定[2020]11号

云南省证监局关于责令昆明金龙制药有限公司采取整改措施的决定

昆明金龙制药有限公司:

经调查,我局发现贵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贵公司从云南三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和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100%股权,属于关联方交易,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2.4条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第30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9.15条、第10.2.8条,贵公司应充分披露为关联交易签订的重要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是,贵公司在2018年1月2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收购医药公司和种植公司补充合同》后,只披露了《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没有披露《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但是,《产权交易补充合同》包含了目标公司过渡期损益承诺、支付时间和条件等重要的交易条款。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对金龙医药关联交易的不完全控制人范先娥进行了监督和谈话

第二,股权收购的会计处理不及时,导致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错报。2019年7月,贵公司取得对医药公司和种植公司的控制权,但未能及时对相关股权收购进行会计处理,导致贵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错报。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九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我局决定对贵公司采取纠正监督管理措施。贵公司应对上述关联交易签订的《产权交易补充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补充披露,并对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修订和披露。上述问题反映了贵公司在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不足。贵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经营意识,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金龙医药关联交易的不完全控制人范先娥进行了监督和谈话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云南证监局

2020年6月22日

关于行政监察办法的决定[2020]12号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李亚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李雅虎:

经调查,我局发现昆明金龙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制药)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金龙医药从云南三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和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100%的股权,属于关联方交易,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2.4条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深交所上市规则》第9.15条、第10.2.8条,金龙医药应充分披露为关联交易签订的重要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是,2018年1月2日,金龙医药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和《医药公司和种植公司收购补充合同》,只披露了《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没有披露《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但是,《产权交易补充合同》包含了目标公司过渡期损益承诺、支付时间和条件等重要的交易条款。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对金龙医药关联交易的不完全控制人范先娥进行了监督和谈话

第二,股权收购的会计处理不及时,导致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错报。金龙制药于2019年7月获得对制药公司和种植公司的控制权,但未能及时对相关股权收购进行会计处理,导致金龙制药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出现错报。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九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8条,作为金龙医药的董事会秘书,您应对金龙医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并对金龙医药的第一次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我局决定对你局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请根据我局的跟进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到我局进行监管谈话。

对金龙医药关联交易的不完全控制人范先娥进行了监督和谈话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云南证监局

2020年6月22日

关于行政监察办法的决定[2020]13号

云南省证监局关于对苏敏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苏敏娟:

经调查,我局发现昆明金龙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制药)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金龙医药从云南三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和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100%的股权,属于关联方交易,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2.4条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深交所上市规则》第9.15条、第10.2.8条,金龙医药应充分披露为关联交易签订的重要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是,2018年1月2日,金龙医药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和《医药公司和种植公司收购补充合同》,只披露了《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没有披露《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但是,《产权交易补充合同》包含了目标公司过渡期损益承诺、支付时间和条件等重要的交易条款。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对金龙医药关联交易的不完全控制人范先娥进行了监督和谈话

第二,股权收购的会计处理不及时,导致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错报。金龙制药于2019年7月获得对制药公司和种植公司的控制权,但未能及时对相关股权收购进行会计处理,导致金龙制药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出现错报。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九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8条,作为金龙医药的财务总监,您应对金龙医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并对金龙医药的第二次违规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我局决定对你局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请根据我局的跟进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到我局进行监管谈话。

对金龙医药关联交易的不完全控制人范先娥进行了监督和谈话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云南证监局

2020年6月22日

关于行政监察办法的决定[2020]14号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范先俄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范先俄:

经调查,我局发现昆明金龙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制药)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金龙医药从云南三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和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100%的股权,属于关联方交易,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2.4条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深交所上市规则》第9.15条、第10.2.8条,金龙医药应充分披露为关联交易签订的重要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是,2018年1月2日,金龙医药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和《医药公司和种植公司收购补充合同》,只披露了《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没有披露《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但是,《产权交易补充合同》包含了目标公司过渡期损益承诺、支付时间和条件等重要的交易条款。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对金龙医药关联交易的不完全控制人范先娥进行了监督和谈话

第二,股权收购的会计处理不及时,导致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错报。金龙制药于2019年7月获得对制药公司和种植公司的控制权,但未能及时对相关股权收购进行会计处理,导致金龙制药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出现错报。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九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8条,作为金龙医药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您应对金龙医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并对金龙医药的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我局决定对你局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请根据我局的跟进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到我局进行监管谈话。

对金龙医药关联交易的不完全控制人范先娥进行了监督和谈话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云南证监局

2020年6月22日

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近日披露的《关于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证监发〔2020〕11号)显示,昆明金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金龙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750Z)存在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和股权收购会计处理不及时两个问题,导致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错报。

就关联交易的不完全披露而言,金龙医药从云南三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和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100%的股权是一项关联交易,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2.4条予以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深交所上市规则》第9.15条、第10.2.8条,金龙医药应充分披露为关联交易签订的重要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是,2018年1月2日,金龙医药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和《医药公司和种植公司收购补充合同》,只披露了《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没有披露《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但是,《产权交易补充合同》包含了目标公司过渡期损益承诺、支付时间和条件等重要的交易条款。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对金龙医药关联交易的不完全控制人范先娥进行了监督和谈话

根据金龙医药2019年度报告,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是金龙医药的关联方,持有金龙医药5%以上股权的李星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曾瑶姬和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李频为父子。

在2019年第三季度的报告中,有错报。2019年7月,金龙医药取得对医药公司和种植公司的控制权,但未能及时对相关股权收购进行会计处理,导致金龙医药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错报。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九条。

2020年6月22日,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云南证监局决定对金龙医药采取整改监督管理措施。同时指出,金龙制药应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签订的《产权交易补充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对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修订和披露。

云南证监局指出,上述问题反映了金龙医药在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不足。金龙制药应高度重视,加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研究,提高规范经营意识,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金龙医药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同一天披露的其他三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表明,作为金龙制药董事会秘书的李亚河应对金龙制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并对金龙制药的第一次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作为金龙制药的财务总监,苏敏娟应对金龙制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并对金龙制药的第二次违规承担主要责任。范先娥作为金龙医药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应对金龙医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并对金龙医药的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对金龙医药关联交易的不完全控制人范先娥进行了监督和谈话

根据金龙制药2019年度报告,范先娥也是金龙制药的实际控制人。

《关于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2020)》第12号表明,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云南省证监局决定对李雅禾采取监管措施。

《关于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2020)》第13号表明,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云南证监局决定对苏敏娟采取监管措施。

《关于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 2020]14号表明,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云南证监局决定对范先娥采取监管措施

根据后续要求,李亚河、苏敏娟、范先娥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云南证监局进行监管会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2)监督会谈;

(3)发出警告信;

(四)记录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并发布它;

(五)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4种刑罚的原文:

关于行政监察办法的决定[2020]11号

云南省证监局关于责令昆明金龙制药有限公司采取整改措施的决定

昆明金龙制药有限公司:

经调查,我局发现贵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贵公司从云南三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和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100%股权,属于关联方交易,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2.4条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第30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9.15条、第10.2.8条,贵公司应充分披露为关联交易签订的重要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是,贵公司在2018年1月2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收购医药公司和种植公司补充合同》后,只披露了《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没有披露《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但是,《产权交易补充合同》包含了目标公司过渡期损益承诺、支付时间和条件等重要的交易条款。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对金龙医药关联交易的不完全控制人范先娥进行了监督和谈话

第二,股权收购的会计处理不及时,导致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错报。2019年7月,贵公司取得对医药公司和种植公司的控制权,但未能及时对相关股权收购进行会计处理,导致贵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错报。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九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我局决定对贵公司采取纠正监督管理措施。贵公司应对上述关联交易签订的《产权交易补充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补充披露,并对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修订和披露。上述问题反映了贵公司在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不足。贵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操作意识,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金龙医药关联交易的不完全控制人范先娥进行了监督和谈话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云南证监局

2020年6月22日

关于行政监察办法的决定[2020]12号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李亚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李雅虎:

经调查,我局发现昆明金龙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制药)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金龙医药从云南三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和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100%的股权,属于关联方交易,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2.4条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深交所上市规则》第9.15条、第10.2.8条,金龙医药应充分披露为关联交易签订的重要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是,2018年1月2日,金龙医药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和《医药公司和种植公司收购补充合同》,只披露了《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没有披露《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但是,《产权交易补充合同》包含了目标公司过渡期损益承诺、支付时间和条件等重要的交易条款。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对金龙医药关联交易的不完全控制人范先娥进行了监督和谈话

第二,股权收购的会计处理不及时,导致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错报。金龙制药于2019年7月获得对制药公司和种植公司的控制权,但未能及时对相关股权收购进行会计处理,导致金龙制药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出现错报。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九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8条,作为金龙医药的董事会秘书,您应对金龙医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并对金龙医药的第一次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我局决定对你局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请根据我局的跟进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到我局进行监管谈话。

对金龙医药关联交易的不完全控制人范先娥进行了监督和谈话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云南证监局

2020年6月22日

关于行政监察办法的决定[2020]13号

云南省证监局关于对苏敏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苏敏娟:

经调查,我局发现昆明金龙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制药)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金龙医药从云南三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和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100%的股权,属于关联方交易,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2.4条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深交所上市规则》第9.15条、第10.2.8条,金龙医药应充分披露为关联交易签订的重要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是,2018年1月2日,金龙医药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和《医药公司和种植公司收购补充合同》,只披露了《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没有披露《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但是,《产权交易补充合同》包含了目标公司过渡期损益承诺、支付时间和条件等重要的交易条款。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对金龙医药关联交易的不完全控制人范先娥进行了监督和谈话

第二,股权收购的会计处理不及时,导致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错报。金龙制药于2019年7月获得对制药公司和种植公司的控制权,但未能及时对相关股权收购进行会计处理,导致金龙制药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出现错报。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九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8条,作为金龙医药的财务总监,您应对金龙医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并对金龙医药的第二次违规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我局决定对你局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请根据我局的跟进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到我局进行监管谈话。

对金龙医药关联交易的不完全控制人范先娥进行了监督和谈话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云南证监局

2020年6月22日

关于行政监察办法的决定[2020]14号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范先俄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范先俄:

经调查,我局发现昆明金龙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制药)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金龙医药从云南三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和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100%的股权,属于关联方交易,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2.4条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深交所上市规则》第9.15条、第10.2.8条,金龙医药应充分披露为关联交易签订的重要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是,2018年1月2日,金龙医药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和《医药公司和种植公司收购补充合同》,只披露了《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没有披露《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但是,《产权交易补充合同》包含了目标公司过渡期损益承诺、支付时间和条件等重要的交易条款。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对金龙医药关联交易的不完全控制人范先娥进行了监督和谈话

第二,股权收购的会计处理不及时,导致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错报。金龙制药于2019年7月获得对制药公司和种植公司的控制权,但未能及时对相关股权收购进行会计处理,导致金龙制药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出现错报。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九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8条,作为金龙医药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您应对金龙医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并对金龙医药的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我局决定对你局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请根据我局的跟进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到我局进行监管谈话。

对金龙医药关联交易的不完全控制人范先娥进行了监督和谈话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云南证监局

2020年6月22日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对金龙医药关联交易的不完全控制人范先娥进行了监督和谈话

地址:http://www.qinglongs.com/qlwxw/5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