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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如果跳槽的加薪幅度小于30%,就相当于减薪。”

如果你想换工作,为了安全起见,在决定是否辞职之前,你必须提前和下一家公司讨论工资等问题,否则,可能会出现原来的公司不能回去,新公司进不去的尴尬局面。

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董事。一家公司想招聘人才是因为它的能力。经双方协商,李先生根据公司要求辞去原公司职务,并收到公司的录用通知。但此时李先生发现录用通知中涉及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与之前的面试有所不同。经过多次谈判未果,公司有关人员告诉李先生,他不需要去,导致他失业三个月。

李先生认为,甲公司以前曾作出聘用承诺,后又食言,致使其失去工作和收入,应承担赔偿责任。他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他在三个月失业期间的损失45000元。

公司辩称,在与李先生的面谈中,他只承诺了入职后的工资,并未提及试用期工资。根据公司规定,新员工一定会有试用期,试用期内公司提供的工资已经高于入职后月薪的80%。李先生不同意试用期工资,不想来,公司没有责任赔偿他的损失。

公司的声明是真的吗?谁应该承担李先生的损失?《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律》将带你去分析它

一个法律概念:合同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明确;(2)它表明要约人在接受要约时受意思表示的约束。

公司对李先生的采访意味着公司希望与他签订合同。本公司向李先生发出的录用通知,对合同期及录用后的工资标准作了详细说明,符合“具体确定”的标准。另外,李先生的同意和辞职以要约人的承诺为准,要约有效。

公司对李先生的要约可以撤销吗?

根据《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已经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

公司向李先生发出的录用通知不仅详细说明了合同期限和录用后的工资标准,还注明了正式注册日期。该通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因此是一个有固定承诺期的要约,不能撤销。

公司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承诺期内,李先生因试用期工资争议与公司进行了多次电话交谈。在最后一次电话沟通中,李先生询问能否按时办理入境手续,A公司予以否定回答,取消了之前的入境要约,违反了法律规定。此外,李先生被原公司录用后辞职,原公司拒绝录用李先生,直接导致李先生失业,应赔偿相应损失。

最后,法院裁定,公司赔偿李先生因承包过失造成的损失1.5万元。

小贴士:跳槽不仅要考虑,还要调查清楚,做好一切准备。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辞职后却未能入职新公司 失业3个月损失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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