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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地区费率方案报送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使用中国保险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确定试点地区商业汽车保险费率时,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补偿优惠待遇系数和交通违章系数的费率调整方案应参照中国保险协会制定的费率基准。附加费不应超过35%。附加税税率定为35%的财产保险公司无需解释,但附加税税率定为35%以下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解释。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银保监会商车费改自主定价通知: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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