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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金融6月29日电-昨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对幸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监管信..根据监管函,2017年10月至11月,检查组对公司保险资金运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资金运用制度不完善、投资团队人员不足、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后管理等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对幸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1.命令公司制定详细计划,全面整顿资金使用。整改期限为本监管函发出之日起6个月,整改期间不允许新的股权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

二是建立和完善保险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补充投资团队,不断加强投资能力建设;加强投资后管理,建立以风险管控为主导的全过程投资管理体系。严格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加强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完善关联交易识别和信息披露机制,及时报告和披露相关投资情况。

幸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资金使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17日,我对幸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的保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第一,资金使用制度不完善

幸福生活没有制定各种保险资产投资比例的控制制度,也没有制定系统或专门的投资后管理制度。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关于建立和完善保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的规定。

第二,投资团队不足

幸福生活拥有不到12名主要业务人员,包括股票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和交易员,以及不到5个股票投资团队。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9〕40号)附件一第三条和《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第九条的规定。

三是未按要求进行投资后管理

幸福生活没有按照监管要求加强投资后管理,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集合基金信托计划的投资后管理档案仅是基于基金管理人和信托受托人提供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标准报告,内容流于形式,要素不全。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第二十条和《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第五条关于加强投资项目后续管理的规定。

第四,其他违法行为

在2016年第四季度和2017年第一季度,幸福人寿投资于股权和集合基金信托计划,而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集体资金信托计划部分投资未按要求报告关联交易。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房地产的通知》(财险[2012]59号)第一条和《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通知》(财险[2012]91号)第九条。偿付能力要求的规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第七条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幸福人寿遭监管:存在资金运用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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