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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著名的鲍忠投资集资诈骗案被选为最高审查指导性案例,并公布了大量犯罪细节。今天,根据这个案例,我们来看看集资诈骗和非法存款是如何进行的。

鲍忠投资案主角周辉,于2011年注册成立鲍忠投资公司,法人。

鲍忠的投资运作模式是:借款人在鲍忠投资平台注册并缴纳会员费后,发行标的吸引投资者投资;投资者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宝和财付通将投资资金汇入周辉在网站上公布的8个个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

借款人可直接从周辉处获得融资资金。项目完成后,借款人将返还资金,周辉将把收益交给投标人。

请注意,当时没有银行存管,投资者的资金不是与借款人一一对应的,而是8个周惠个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

运营期间,周辉以这种方式为17家借款人提供了170亿元的融资服务,但部分借款人没有还钱,公司亏损。

为此,周辉以真实身份在平台上注册了另一名会员,并组成了34名借款人,发行了大量虚假身份的虚假抵押标记和宝石标记,向投资者支付了约20%的年化回报率和额外报酬,吸引了投资者的投资。

至于进来的钱,它没有去公司的账户,而且全部是由周惠亲自控制的。除了一部分用于返还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其余部分用于个人活期储蓄,同时被挥霍掉。例如,购买20辆豪华跑车需要6600万元,购买服装和旅游等生活费用需要2800万元,购买房地产需要3200万元...

根据案件信息,从2011年5月到事件发生,周辉通过鲍忠投资网络平台,在中国非法集资1586个不明对象,总额超过10.3亿元。除支付本金和返还收入6.91亿元以上外,还有3.56亿元以上无法返还。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从周辉控制的银行账户中查获了1.8亿元现金。

本案的终审判决是:被告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回非法收入,并将其返还给所有筹资参与者。

本案经过两次审理,一审的争议在于:周惠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一审判决于2015年8月14日做出,当时周辉本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他们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与其他p2p问题平台不同,从鲍忠投资的成立到平台的关闭,从来没有出现过投资者不支付资金的问题。周辉和他的家人一直非常积极地赔偿投资者的损失,甚至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售被扣押的汽车和其他相关财产,以防止贬值。

一些大投资者也认为,周惠没有欺诈行为,如果周惠不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鲍忠投资的资金链不会断裂,可以继续运作。

这里我们要谈的是集资诈骗罪,它既属于非法集资,也属于非法存款,但区别在于集资诈骗罪主观上的非法占有,即集资诈骗罪比非法存款罪更重。

在周惠这个案例中,我主观上意识到资金不足,少量投资所得不足以支付承诺的高额回报。它不是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主要用于个人挥霍,主观上非法占有集资款,构成非法诈骗罪。

也就是说,如果周惠本人没有意识到资金不足,吸收的资金被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那情况就不同了。

后来,由于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被告人周辉非法集资10.3亿元以上,本案进入二审。这是刑法规定的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大,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况。他应该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一审判决太轻,他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被告人周辉也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的理由是判决太重,应该暂缓执行。

中宝投资案件还原:集资诈骗or非法吸存 区别在哪?

但在二审期间,即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犯集资诈骗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

因此,最终结果是,2016年4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决,维持原判。

现在,当网上借贷平台频繁爆发时,鲍忠投资案被选为最高检查的指导性案例,这只是对问题平台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P2p必须明确信息中介的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集资搞资金池、非法吸收公款。与非法存款相比,集资诈骗更为严重。如果平台发出虚假贷款竞价,资金将被输入到p2p平台的关联企业或用于自身消费,具有集资诈骗的性质。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中宝投资案件还原:集资诈骗or非法吸存 区别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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