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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金融7月20日电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天报道,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推进资产管理产品统一监管标准,促进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金融管理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指导意见》),根据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银监会将进一步修订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银保监会: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降至1万元

《办法》和《资产管理新规定》完全挂钩,共同构成了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办法》共分总则、分类管理、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补充规定六章八十五条,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办法》与《资产管理新规定》一致,主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以下监管要求: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区分理财产品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公共融资产品公开发行给不特定的公众,私人融资产品不公开发行给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同时,单一公开发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将从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二是规范产品操作,实施净值管理。要求理财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投资资产按市场价值计量;允许合格的封闭式理财产品以摊余成本计量;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会计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三是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继续执行理财产品独立管理、独立建帐、独立核算的“三令”要求,以及非标准化债务资产投资限额和集中度的管理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务资产需要匹配时间段。第四,疏通渠道,加强渗透管理。为了防止资金转移到空,金融产品不得投资于银行或其他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根据《新资产管理条例》,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第五,设定限制以控制集中风险。对单一证券或公共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理财产品提出集中限制。第六,控制杠杆,有效控制风险。在分级杠杆方面,继续执行不允许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现行规定;在债务杠杆方面,债务比率上限(总资产/净资产)符合新的资产管理规定。第七,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控制。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和交易管理,加强压力测试,规范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第八,加强对金融投资合作机构的管理。按照现行监管要求,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必须是持牌金融机构。同时,考虑到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的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除依法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外,也可以作为金融投资合作机构,为空未来的市场发展预留空间。九是加强信息披露,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对公开发行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以及银行理财业务的整体情况提出了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第十,实行产品集中注册,加强理财产品合规管理。继续现行做法,理财产品在销售前在“全国银行金融信息注册系统”注册,银行只能发行在理财系统注册并获得注册码的理财产品,有效防止“虚假理财”和“飞单”。

银保监会: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降至1万元

在过渡安排方面,符合《资产管理新规定》,要求各银行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独立有序地制定本行财务管理业务整改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长签字后,报监管部门批准。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各银行落实整改计划,对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的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可以对因特殊原因难以回笼的存量非标准化债务资产和尚未到期的存量权益资产进行适当安排,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安全有序地进行处理。

银保监会: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降至1万元

《办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是落实新资产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金融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推进银行理财原点回归资产管理业务,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的形式投资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推进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统一,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赎回,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银保监会: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降至1万元

《办法》与《资产管理新规定》一致,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主要需要根据已颁布实施的《资产管理新规定》进行调整和转型,有利于促进新旧规定的有序衔接和银行理财业务的顺利过渡。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银保监会: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降至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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