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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兼职”

小李是全日制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他一直在一所教育培训机构做兼职汉语教师。双方发生纠纷后,小李以教育培训机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并要求教育培训机构对未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补偿。结果,小李主张的“劳动关系”没有被仲裁机构和法院接受,他的双倍工资的主张也没有得到支持。

注意!这四类人不受劳动法保护 你可能就是其中一员!

法官的解释:

在本案中,虽然小李年满16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要求,但在教育培训机构任语文教师期间,小李具有“在校学生”的身份,其工作活动是脱产学习之外的兼职。

因此,学生兼职,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己从事社会实践活动,一般不能视为劳动关系。

退休人员被“重新雇用”

老林是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60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于企业技术改造的需要,老林被重新聘任为技术负责人。此后,老林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理由是企业工作日不支付其加班工资,也不为其员工安排带薪年休假,但因未形成劳动关系而不予支持。

法官的解释: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外,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在再就业期间,老林只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老林倡导的加班工资和带薪年假是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享有的权益。本案中,法院建议再就业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协议,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标准和计算方法,避免无根据的权益保护。

合同签订

刘被介绍与一家国有企业的后勤部门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清洁和垃圾处理协议。三年后,该公司没有与刘续签协议。刘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因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法官的解释: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明确命名为“劳动合同”,根据协议内容,双方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更接近于合同关系,即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

因此,刘灿不能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要求经济赔偿。

“客房服务员”

徐被亲自介绍到王家当“客房部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徐工作6个月,工作期间不设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六个月后,徐向王家提出,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应支付加班费。双方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不支持徐的主张。

法官的解释: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雇主”。在这种情况下,徐的劳动对象是“王氏家族”,即自然人的主体,因此王氏家族不能成为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法官认为,根据上述案例,特殊的“劳动者”应当认真认定与单位的纠纷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如果争议的性质不是劳动争议,就没有必要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然后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提出上诉。

特殊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吗?

当然不是!

虽然不受《劳动保护法》保护,但毕竟是以雇佣的形式,劳动保护部门有权管理这些企业。

如果双方就工作时间和地点达成一致,包括报酬,他们应该遵循这一意见。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服务协议,则取决于任何一方能否证明对方当时同意使用何种协议,然后根据该协议的证据主张权利。

对于上述四种人,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以侵权和违约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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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签书面合同,你只能承认如果你被拖欠工资,你是不幸的吗?

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信函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它们可以有形地表达其中所包含的内容。因此,口头合同也是一种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来源:千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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