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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直播行业越来越受欢迎,主持人不用离开家就可以收获粉丝并赚取佣金,吸引了许多年轻人加入。随着现场直播行业的东风,培训和运营网络主播的经纪公司应运而生。然而,24岁的网络女主播小刘(音译)却收到了经纪公司的投诉,她的网名是“神奇力量歌手公司”。

原来,一家好公司与小刘签订了《锚合作协议》,一家好公司专门担任小刘的业务经纪人,并在网络平台上推广;小刘每月直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直播天数不得少于25天,收入可按工资方案分配。如果小刘的有效直播时间少于60小时,高于或等于30小时,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小刘的月收入;在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中,如果小刘当月直播时间少于30小时,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小刘赔偿30万元。

直播时长不达标 网络主播被判赔30万

协议签订后,一家好公司在某个网络平台上推广小刘,共支付推广费33万元。然而,在签约后的第二个月,小刘没有向经纪公司解释任何理由。播出时间为7小时24分钟,有效天数为4天;第三个月的播出时间是0小时,远远低于协议的要求。口头沟通失败后,一家好公司给小刘发了一封《责令履行合同法律意见书》,通知小刘他的行为违反了合同,并要求面谈解决。然而,小刘没有把这当回事,继续消极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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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认为他和一家好公司应该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而一家好公司提供的合同是格式合同,这就限制了小刘的工作时间和主要权利。该合同完全违背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是“霸王条款”。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无效。与此同时,2017年1月,一家好公司仍欠其约1万元的工资。小刘认为公司没有亏损,不同意公司提交的33万元推广费的证据。如果他需要支付违约金,他希望将其调整到未支付工资的范围内(即人民币1万元)。

直播时长不达标 网络主播被判赔30万

法院: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的锚定行为是违约

一家公司与小刘签订的《锚定合作协议》是关于双方开展网络直播经纪等民事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但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协议。被告在原告安排的相关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具体收入按比例分配。没有明确约定要求被告在原告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直播工作,也没有必要遵守原告的规章制度。显然,双方之间没有个人依附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从属的特征。小刘有固定的工作,现场直播是兼职的。因此,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平等的主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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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小刘与一家好公司签订锚定合作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小刘的指纹也留在了合作协议的关键内容和协议中,所以小刘应该清楚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存在无知,所以该协议是依法成立和有效的。

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浩谋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浩谋公司向小刘支付了33万元的季度推广费。由于小刘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直播,给浩谋公司造成了损失,浩谋公司要求的违约金合理有效。记者昨天被告知,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兼职主持人还必须有契约精神

锚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双方平等的主体关系。因此,合同受《合同法》中一般民事规则的管辖。

本案中,小刘未向经纪公司说明原因,但下月直播时长仅为7小时24分钟,直播有效天数仅为4天,符合双方签署的《主播合作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构成情形之一——不符合直播的负面行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虽然主播是兼职的,但也不能没有契约精神。以兼职为代价,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是无法回避的。

来源:千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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