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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网10月25日电-今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特殊产品有关事宜发布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主要解决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流动性风险,专项产品主要采取股东转让、上市公司回购、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顺利退出。同时,保险公司投资特殊产品的账面余额不计入权益性资产投资比例,但计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的监管范围。

银保监会:保险资管设专项产品 不纳入权益类资产比例监管

通知全文如下:

银豹建发[2018]65号

所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投资的优势,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流动性风险,增加保险资金对优质上市公司的投资,现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特殊产品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特殊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二)具有发行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业务资格;

(三)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殊产品主要用于化解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流动性风险,投资对象包括:

(一)上市公司股份。

(二)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

(三)上市公司股东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可交换债券;

(四)银监会批准的其他资产。

三.特殊产品的投资者主要是保险机构、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

四、特殊产品应设定合理的关闭期限和产品持续时间。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合理控制产品投资集中度,有效管理各类风险。

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积极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支持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价值,保持公司长期稳定运行。特殊产品主要通过股东转让、上市公司回购、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顺利退出。

七、特殊产品应单独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确保每种产品对应投资资产。特殊产品应由合格的商业银行独立管理。

八、特殊产品发行前,应向中国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申请产品信息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品注册申请;

(2)产品合同;

(3)产品说明书;

(四)托管协议;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保险公司投资特殊产品的账面余额,不计入股权资产投资比例,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监管。

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特殊产品的相关法律文件、产品净值以及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十一、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利用专项产品资金进行不公平关联交易、利益转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十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专项产品存续期信息、产品资产负债表和投资头寸明细信息上报中国保险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

13.特殊产品存续期间,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严重影响产品正常运行的重大风险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并在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十四、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设立特殊产品参照本通知执行。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银保监会:保险资管设专项产品 不纳入权益类资产比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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