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508字,读完约19分钟

7月1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证监发[2020]122号、[2020]123号)。经调查,北京市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是北京三局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局环保,300072)的控股股东。深证)持有三局环保6.93亿股,占三局环保总股本的29.48%,其中5.11亿股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冻结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74%,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海淀科技公司最迟于2020年4月28日被告知三聚环保股份被冻结。2020年4月28日,收到三局环保的《关于冻结股东股份的质询函》,但直到2020年5月11日,三局环保才就冻结股份一事给出书面反馈。三局环保于2020年5月11日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三局环保信息披露不及时。

三局环保吃警告信海淀科技5亿股被冻结,信未及时发出

海淀科技未能积极及时配合三局环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海淀科技公司目前实行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海淀科技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海淀科技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监察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局环保吃警告信海淀科技5亿股被冻结,信未及时发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三局环保现在实行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三局环保应完善重大事件的管理和报告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遵纪守法,有效保证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三局环保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北京市监察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局环保吃警告信海淀科技5亿股被冻结,信未及时发出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环保)成立于1997年,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0411008A04954),主要从事催化剂、石油化工添加剂和催化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产品广泛应用于炼油、化工、天然气、化肥等领域。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9.48%。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29日。其主要业务范围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2020年5月11日,三局环保发布《关于冻结部分控股股东股份的公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通知函,并被告知海淀科技持有公司部分股份。具体事项如下: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海淀科技公司一致行动持有的公司股份未被冻结。海淀科技累计冻结股份如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知晓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事件发生的原因、现状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购买物业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决策;

(三)公司签订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存在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行为,或者赔偿责任数额较大;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亏损;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不能履行职责的;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或者控制公司发生重大变化的;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和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布无效;

(十一)公司被主管部门怀疑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主管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12)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形成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定控股股东不得转让其股份;依法质押、冻结、司法拍卖、委托、设立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5%以上的股份;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抵押、质押;

(16)主要或所有业务处于停顿状态;

(十七)向外界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量政府补贴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

(19)改变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二十)因错误、未按规定披露或虚假记载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前一期披露的信息,或经董事会决议予以改正的;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6条规定,发生下列事件时,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依法质押、冻结、司法拍卖、委托、设立信托或限制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超过5%;

(三)拟重组上市公司主要资产或业务;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前,相关信息已经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进行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2)监督会谈;

(3)发出警告信;

(四)记录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并发布它;

(五)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国发[2020]122号

关于向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经调查,贵公司持有北京三局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局环保或上市公司)692,632,600股,占三局环保总股本的29.48%,其中510,820,900股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冻结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74%,属于“贵公司”2020年4月28日,你局收到三局环保关于冻结股东股份的质询函。然而,直到2020年5月11日,三局环保才就冻结股份一事给出书面反馈。三局环保于2020年5月11日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三局环保信息披露不及时。

三局环保吃警告信海淀科技5亿股被冻结,信未及时发出

你公司未能积极及时配合三局环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贵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局环保吃警告信海淀科技5亿股被冻结,信未及时发出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6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

(北京三局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国发[2020]123号

关于向北京三局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经调查,贵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持有的510,820,900股股份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冻结的股份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21.74%,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贵公司最迟于2020年4月28日被告知控股股东海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被冻结,并向海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关于冻结股东股份的询函,但贵公司直到2020年5月11日才宣布上述股份被冻结,且上述信息未及时披露。

三局环保吃警告信海淀科技5亿股被冻结,信未及时发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贵公司应完善重大事件的管理和报告制度,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遵纪守法,确保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局环保吃警告信海淀科技5亿股被冻结,信未及时发出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6月30日

7月1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证监发[2020]122号、[2020]123号)。经调查,北京市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是北京三局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局环保,300072)的控股股东。深证)持有三局环保6.93亿股,占三局环保总股本的29.48%,其中5.11亿股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冻结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74%,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海淀科技公司最迟于2020年4月28日被告知三聚环保股份被冻结。2020年4月28日,收到三局环保的《关于冻结股东股份的质询函》,但直到2020年5月11日,三局环保才就冻结股份一事给出书面反馈。三局环保于2020年5月11日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三局环保信息披露不及时。

三局环保吃警告信海淀科技5亿股被冻结,信未及时发出

海淀科技未能积极及时配合三局环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海淀科技公司目前实行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海淀科技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海淀科技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监察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局环保吃警告信海淀科技5亿股被冻结,信未及时发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三局环保现在实行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三局环保应完善重大事件的管理和报告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遵纪守法,有效确保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三局环保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北京市监察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局环保吃警告信海淀科技5亿股被冻结,信未及时发出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环保)成立于1997年,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0411008A04954),主要从事催化剂、石油化工添加剂和催化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产品广泛应用于炼油、化工、天然气、化肥等领域。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9.48%。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29日。其主要业务范围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2020年5月11日,三局环保发布《关于冻结部分控股股东股份的公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通知函,并被告知海淀科技持有公司部分股份。具体事项如下: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海淀科技公司一致行动持有的公司股份未被冻结。海淀科技累计冻结股份如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知晓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事件发生的原因、现状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购买物业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决策;

(三)公司签订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存在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行为,或者赔偿责任数额较大;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亏损;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不能履行职责的;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或者控制公司发生重大变化的;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和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布无效;

(十一)公司被主管部门怀疑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主管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12)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形成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定控股股东不得转让其股份;依法质押、冻结、司法拍卖、委托、设立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5%以上的股份;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抵押、质押;

(16)主要或所有业务处于停顿状态;

(十七)向外界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量政府补贴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

(19)改变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二十)因错误、未按规定披露或虚假记载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前一期披露的信息,或经董事会决议予以改正的;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6条规定,发生下列事件时,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依法质押、冻结、司法拍卖、委托、设立信托或限制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超过5%;

(三)拟重组上市公司主要资产或业务;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前,相关信息已经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进行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2)监督会谈;

(3)发出警告信;

(四)记录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并发布它;

(五)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国发[2020]122号

关于向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经调查,贵公司持有北京三局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局环保或上市公司)692,632,600股,占三局环保总股本的29.48%,其中510,820,900股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冻结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74%,属于“贵公司”2020年4月28日,你局收到三局环保关于冻结股东股份的质询函。然而,直到2020年5月11日,三局环保才就冻结股份一事给出书面反馈。三局环保于2020年5月11日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三局环保信息披露不及时。

三局环保吃警告信海淀科技5亿股被冻结,信未及时发出

你公司未能积极及时配合三局环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贵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局环保吃警告信海淀科技5亿股被冻结,信未及时发出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6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

(北京三局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国发[2020]123号

关于向北京三局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经调查,贵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持有的510,820,900股股份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冻结的股份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21.74%,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贵公司最迟于2020年4月28日被告知控股股东海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被冻结,并向海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关于冻结股东股份的询函,但贵公司直到2020年5月11日才宣布上述股份冻结,且上述信息未及时披露。

三局环保吃警告信海淀科技5亿股被冻结,信未及时发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贵公司应完善重大事件的管理和报告制度,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遵纪守法,确保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局环保吃警告信海淀科技5亿股被冻结,信未及时发出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6月30日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三局环保吃警告信海淀科技5亿股被冻结,信未及时发出

地址:http://www.qinglongs.com/qlwkj/2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