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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一把旧伞

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破冰的专家解读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要最大限度地解除企业家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鼓励创新,容忍失败,使创业创新成为深圳经济发展的最根本动力

个人破产制度不仅能保证债权人实现公平合理的折扣,还能使诚实守信的债务人摆脱高额债务的困境

关于自由财产的范围、免责的范围、免责的滥用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不诚实企业主的保护伞

《企业破产法》出台14年后,个人破产制度终于在深圳破冰。

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分13章,包括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息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组、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和补充规定,共157条。

这一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行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就是说,诚信经营但不幸在深圳破产的企业主将能够避免集体债务转移给个人的风险,并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无限期地转移。

以深圳为起点,个人破产制度如何走向全国?深圳模式能否在国家层面没有上级法律的情况下在其他地区复制?个人破产中如何实现有限债务救济?

解除忧虑

防范金融风险

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生效,但在处理个人破产方面一直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

由于缺乏个人破产制度,企业的经营风险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突破了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同时为高利贷和地下银行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的空间。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相关解释中指出,推进个人破产条例立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调整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义务,促进诚实债务人的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要最大限度地解除企业家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鼓励创新,容忍失败,使创业创新继续成为深圳经济发展的最根本动力。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在说明文件中指出。

在刚刚通过的民法典中,合同明确禁止高利润的民间贷款。事实上,除了保护个体工商户之外,个人破产制度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那就是补充合同的编制:防范金融风险。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院法官曹启阳指出,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当今的商业社会需要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当社会信用体系缺失时,各种金融风险就会出现。

深圳作为中国的经济特区,率先破冰,这也与深圳的制度优势有关。

去年1月14日,深圳破产法院正式开庭,这是全国第一家破产法院。同时,个人债务集中清算试点工作也推动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陈景山认为,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定意味着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设势在必行。

陈景山表示,2019年温州发生首例破产案,这意味着中国个人破产立法已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未来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有限豁免债务

不还钱是不行的

公众普遍关心的是:你不需要还钱吗?

这不是说你不用还钱,这是有先决条件的部分豁免。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自然债务人的债务不能因为被宣告破产而直接免除,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一定的监管期,才能免除。在监管期间,债务人的生活受到很大限制,他不可能有高消费。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认为,债务豁免是有条件的,除了基本生活费和基本生活保障,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这并不意味着你会立即被免除。例如,在美国需要7年,在香港需要5年。在此期间,你必须不断偿还债务。

2019年,中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在温州结案。本案中,一家负债214万元以上的破产企业的股东蔡某,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并在18个月内一次性还清。自履约之日起6年内,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出部分的50%用于还款。

需要明确的是,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通过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其剩余资产被公平分配给债权人,未清偿的债权被免除自然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刘俊海认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能保证债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折价补偿,而且能使诚实守信的债务人摆脱高额债务的困境。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帮助那些诚实和不幸的债务人。对于这部分债务人,他们恪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但在创业创新过程中,由于除了主观恶意以外的其他原因,如融资失败、资金链断裂或被欺诈等。刘俊海说。

刘俊海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能够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和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公平和补偿原则,特别是根据债权的特点,有必要考虑是否有担保以及清偿时担保的优先性。如果是无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和其他无担保债权原则上应当折价支付。只有个人破产制度才能为两人以上的债权人提供公平、合理和有补偿的机会。个人破产制度也可以弥补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不足。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的专家解读:它不会成为一把旧伞

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导致逃债现象严重蔓延,如债务人下落不明,将导致社会经济秩序不稳定。陈景山表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使所有债权人获得公平合理的债务减免,而不会出现违背诉讼公正的负面现象。个人破产制度是维护社会和金融秩序稳定的一项预防性措施。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企业家自信地承担商业风险。

在业内许多人的眼里,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破产法是保护债权利益的前提,因为债权人不应贷出不该借的钱,这一点非常重要。随着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公众的风险意识将会增强,而风险意识也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保护。

通过合法手段

防止恶意逃税

一旦借款人宣布破产,就意味着它不能再被收回。因此,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公众普遍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老赖是否会利用个人破产制度作为逃避债务的工具。

对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个期待和可靠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才能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帮助他们摆脱债务危机,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的财富。对于那些恶意逃废债务或进行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他们不仅可以通过破产来逃避债务,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防范和惩罚。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的专家解读:它不会成为一把旧伞

陈景山的观点是,自由财产的范围、豁免的范围和滥用豁免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不诚实企业主的保护伞。

首先,有必要通过破产豁免的成本。从东亚、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可以看出,个人破产法实施后突出的不是程序的滥用,而是破产程序的不适用。其次,破产个人的法律限制性规定约束企业主。个人破产者在创业、做生意和收集信用信息时会受到各种限制。最后,当个人恶意破产时,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陈京山说道。

目前,一个值得关注的现实情况是,在经历了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惊雷之后,中国社会出现了大量逾期借款者。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下,这些群体能否申请破产以免除其债务?

对此,深圳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丁南认为,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并连续三年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然而,毫无疑问,满足这一条件并不一定会导致债务取消。

刘俊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为了防止个人债务人的道德风险,避免虚假破产和真实债务逃避,我国刑法规定了欺诈破产和虚假破产罪,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因此,他建议,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应该为诚实和不幸的债务人打开绿色通道,另一方面,它也应该阻止不诚实的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空的制度,以便在立法中不留漏洞,使债务人不能逃避法律。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的专家解读:它不会成为一把旧伞

如果个人破产制度是可诉的、可仲裁的和可执行的,其背后的风险将是可控的。刘俊海说,防止个人滥用破产制度取决于刑法刑事责任的冲击和打击;第二,依靠个人破产制度的事前预防;第三,依靠对机构事务的监督;第四,依靠事后的民事责任调查;第五,依靠道德教育和道德宣传;第六,通过建立违约制裁制度,债务人应该知道违约的成本。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的专家解读:它不会成为一把旧伞

系统匹配保持不变

国家执行是可以预期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COVID-19肺炎的影响,对国内经济的下行压力有所增加,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可能成为应对经济萧条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如今,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打破了僵局。国家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多远?

刘俊海希望制定一部单独的个人破产法,该法将阐明立法目的、破产程序的基本原则、破产的基本程序、对债权人的保护以及破产和解制度。

然而,陈景山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在他看来,在现行破产法体系中设立一个关于个人破产的单独章节就足够了,而不需要单独制定个人破产法。

陈景山分析,在制度设计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关键问题:适用要件的平衡、权威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程序设定、重组、清算、庭外重组或和解程序设定、债权范围确定、债权申报及验证;生活费的实现;个人重组程序中还款期限的变更;法院的审判机制等。

无论是单独立法还是单独立法,目前国内个人破产的制度和实践仍缺乏制度配套。

深圳个人破产立法的倡导者林露也承认,当今社会财产呈现多元化特征,财产的查询和认定也将是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难点。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个部委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改革方案》。该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很明显,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责任,可以依法合理免除。逐步推进建立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消费者责任,依法合理免除责任,最终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的专家解读:它不会成为一把旧伞

此外,我国其他地区也实施了与个人破产制度类似的个人债务清算制度,如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算实施意见(试行)》和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程序向个人债务清算程序过渡试行办法(暂行)》。目前,已有司法案件适用个人债务清算系统。

刘俊海认为,深圳可以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一些可复制和可扩展的经验。然而,制度设计的关键问题是公开立法、透明立法和民主立法。首先,从需求方面,仔细评估个人破产制度使用者的利益需求,包括这些诚实不幸的债务人的核心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需求,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及其雇主。第二,如果债务人要宣告破产,享受破产制度的保护,并依法免除责任,他必须付出代价,这就是牺牲债务人的个人隐私。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的专家解读:它不会成为一把旧伞

业内也有不少人对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提出了建议。如何平衡个人破产与隐私保护、利害关系人的询问权以及破产程序和豁免审查期间管理人的调查权,以防止债务人的其他正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一把旧伞

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破冰的专家解读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要最大限度地解除企业家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鼓励创新,容忍失败,使创业创新成为深圳经济发展的最根本动力

个人破产制度不仅能保证债权人实现公平合理的折扣,还能使诚实守信的债务人摆脱高额债务的困境

关于自由财产的范围、免责的范围、免责的滥用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不诚实企业主的保护伞

《企业破产法》出台14年后,个人破产制度终于在深圳破冰。

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分13章,包括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息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组、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和补充规定,共157条。

这一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行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就是说,诚信经营但不幸在深圳破产的企业主将能够避免集体债务转移给个人的风险,并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无限期地转移。

以深圳为起点,个人破产制度如何走向全国?深圳模式能否在国家层面没有上级法律的情况下在其他地区复制?个人破产中如何实现有限债务救济?

解除忧虑

防范金融风险

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生效,但在处理个人破产方面一直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

由于缺乏个人破产制度,企业的经营风险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突破了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同时为高利贷和地下银行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的空间。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相关解释中指出,推进个人破产条例立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调整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义务,促进诚实债务人的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要最大限度地解除企业家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鼓励创新,容忍失败,使创业创新继续成为深圳经济发展的最根本动力。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在说明文件中指出。

在刚刚通过的民法典中,合同明确禁止高利润的民间贷款。事实上,除了保护个体工商户之外,个人破产制度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那就是补充合同的编制:防范金融风险。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院法官曹启阳指出,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当今的商业社会需要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当社会信用体系缺失时,各种金融风险就会出现。

深圳作为中国的经济特区,率先破冰,这也与深圳的制度优势有关。

去年1月14日,深圳破产法院正式开庭,这是全国第一家破产法院。同时,个人债务集中清算试点工作也推动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陈景山认为,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定意味着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设势在必行。

陈景山表示,2019年温州发生首例破产案,这意味着中国个人破产立法已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未来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有限豁免债务

不还钱是不行的

公众普遍关心的是:你不需要还钱吗?

这不是说你不用还钱,这是有先决条件的部分豁免。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自然债务人的债务不能因为被宣告破产而直接免除,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一定的监管期,才能免除。在监管期间,债务人的生活受到很大限制,他不可能有高消费。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认为,债务豁免是有条件的,除了基本生活费和基本生活保障,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这并不意味着你会立即被免除。例如,在美国需要7年,在香港需要5年。在此期间,你必须不断偿还债务。

2019年,中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在温州结案。本案中,一家负债214万元以上的破产企业的股东蔡某,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并在18个月内一次性还清。自履约之日起6年内,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出部分的50%用于还款。

需要明确的是,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通过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其剩余资产被公平分配给债权人,未清偿的债权被免除自然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刘俊海认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能保证债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折价补偿,而且能使诚实守信的债务人摆脱高额债务的困境。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帮助那些诚实和不幸的债务人。对于这部分债务人,他们恪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但在创业创新过程中,由于除了主观恶意以外的其他原因,如融资失败、资金链断裂或被欺诈等。刘俊海说。

刘俊海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能够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和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公平和补偿原则,特别是根据债权的特点,有必要考虑是否有担保以及清偿时担保的优先性。如果是无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和其他无担保债权原则上应当折价支付。只有个人破产制度才能为两人以上的债权人提供公平、合理和有补偿的机会。个人破产制度也可以弥补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不足。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的专家解读:它不会成为一把旧伞

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导致逃债现象严重蔓延,如债务人下落不明,将导致社会经济秩序不稳定。陈景山表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使所有债权人获得公平合理的债务减免,而不会出现违背诉讼公正的负面现象。个人破产制度是维护社会和金融秩序稳定的一项预防性措施。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企业家自信地承担商业风险。

在业内许多人的眼里,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破产法是保护债权利益的前提,因为债权人不应贷出不该借的钱,这一点非常重要。随着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公众的风险意识将会增强,而风险意识也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保护。

通过合法手段

防止恶意逃税

一旦借款人宣布破产,就意味着它不能再被收回。因此,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公众普遍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老赖是否会利用个人破产制度作为逃避债务的工具。

对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个期待和可靠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才能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帮助他们摆脱债务危机,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的财富。对于那些恶意逃废债务或进行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他们不仅可以通过破产来逃避债务,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防范和惩罚。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的专家解读:它不会成为一把旧伞

陈景山的观点是,自由财产的范围、豁免的范围和滥用豁免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不诚实企业主的保护伞。

首先,有必要通过破产豁免的成本。从东亚、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可以看出,个人破产法实施后突出的不是程序的滥用,而是破产程序的不适用。其次,破产个人的法律限制性规定约束企业主。个人破产者在创业、做生意和收集信用信息时会受到各种限制。最后,当个人恶意破产时,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陈京山说道。

目前,一个值得关注的现实情况是,在经历了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惊雷之后,中国社会出现了大量逾期借款者。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下,这些群体能否申请破产以免除其债务?

对此,深圳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丁南认为,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并连续三年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然而,毫无疑问,满足这一条件并不一定会导致债务取消。

刘俊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为了防止个人债务人的道德风险,避免虚假破产和真实债务逃避,我国刑法规定了欺诈破产和虚假破产罪,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因此,他建议,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应该为诚实和不幸的债务人打开绿色通道,另一方面,它也应该阻止不诚实的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空的制度,以便在立法中不留漏洞,使债务人不能逃避法律。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的专家解读:它不会成为一把旧伞

如果个人破产制度是可诉的、可仲裁的和可执行的,其背后的风险将是可控的。刘俊海说,防止个人滥用破产制度取决于刑法刑事责任的冲击和打击;第二,依靠个人破产制度的事前预防;第三,依靠对机构事务的监督;第四,依靠事后的民事责任调查;第五,依靠道德教育和道德宣传;第六,通过建立违约制裁制度,债务人应该知道违约的成本。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的专家解读:它不会成为一把旧伞

系统匹配保持不变

国家执行是可以预期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COVID-19肺炎的影响,对国内经济的下行压力有所增加,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可能成为应对经济萧条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如今,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打破了僵局。国家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多远?

刘俊海希望制定一部单独的个人破产法,该法将阐明立法目的、破产程序的基本原则、破产的基本程序、对债权人的保护以及破产和解制度。

然而,陈景山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在他看来,在现行破产法体系中设立一个关于个人破产的单独章节就足够了,而不需要单独制定个人破产法。

陈景山分析,在制度设计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关键问题:适用要件的平衡、权威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程序设定、重组、清算、庭外重组或和解程序设定、债权范围确定、债权申报及验证;生活费的实现;个人重组程序中还款期限的变更;法院的审判机制等。

无论是单独立法还是单独立法,目前国内个人破产的制度和实践仍缺乏制度配套。

深圳个人破产立法的倡导者林露也承认,当今社会财产呈现多元化特征,财产的查询和认定也将是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难点。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个部委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改革方案》。该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很明显,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责任,可以依法合理免除。逐步推进建立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消费者责任,依法合理免除责任,最终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的专家解读:它不会成为一把旧伞

此外,我国其他地区也实施了与个人破产制度类似的个人债务清算制度,如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算实施意见(试行)》和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程序向个人债务清算程序过渡试行办法(暂行)》。目前,已有司法案件适用个人债务清算系统。

刘俊海认为,深圳可以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一些可复制和可扩展的经验。然而,制度设计的关键问题是公开立法、透明立法和民主立法。首先,从需求方面,仔细评估个人破产制度使用者的利益需求,包括这些诚实不幸的债务人的核心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需求,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及其雇主。第二,如果债务人要宣告破产,享受破产制度的保护,并依法免除责任,他必须付出代价,这就是牺牲债务人的个人隐私。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的专家解读:它不会成为一把旧伞

业内也有不少人对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提出了建议。如何平衡个人破产与隐私保护、利害关系人的询问权以及破产程序和豁免审查期间管理人的调查权,以防止债务人的其他正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个人破产制度“破冰”的专家解读:它不会成为一把旧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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