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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金融办出台了网上小额贷款监管政策,使人们注意到第九条要求p2p网络平台直接参与网上小额贷款要“封存”。据业内人士称,上述规定对自身影响不大,因为黑龙江的p2p平台并不多。

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小额信贷公司网络小额信贷业务试点项目相关监管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小额信贷公司开展网上小额信贷业务的准入门槛和监管要求做了相关规定。与其他地方的相关规定相比,有松有紧。

其中,让人更加关注的是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直接“封杀”了p2p网络平台参与网上小额贷款。

该条规定:“鉴于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相关管理实施细则不完善,不允许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发起或参与网上小额信贷业务试点的小额信贷公司,不得利用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作为网上小额信贷业务试点的网络平台。”

然而,一些业内人士在接受《国家商报》采访时表示,上述规定影响不大,因为黑龙江的p2p平台并不多。

根据网上贷款户的数据,截至2017年3月,黑龙江省共有7个p2p网上贷款运营平台,3月份整体交易量不足1亿元。

首先提到“p2p不允许参与”

2016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同业拆借的限额,其中个人和企业在同一平台的贷款上限分别为20万元和100万元,不同平台的贷款上限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500万元。

从那以后,许多p2p在线借贷平台都转向在线小额贷款,以寻求大量资金的出路。

对此,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傅明明在接受《商业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获得p2p平台网络小额贷款许可不仅是贷款余额限制的问题,也是贷款资格的问题。网上小额贷款设立的平台可以不受《暂行办法》的约束,可以从事网上贷款的信用转移等业务。“p2p网上贷款纯粹是信息中介和信息匹配,效率很低。有了网上小额贷款,网上贷款可以先形成,然后匹配。这样会更有效率。”

黑龙江禁止P2P参与网络小贷 业内称影响不大

2016年12月,上海市金融办发布了《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专项监管指引(试行)》,提高了准入门槛,对贷款额度的规定与《暂行办法》相同。

这一次,黑龙江是直接“阻断”p2p参与网上小额贷款的方式。据了解,这在中国还是第一次。同时,其监管要求中明确规定“不允许在同业拆借中与信息中介开展资产转移业务。”

这似乎终结了通过其他地方的p2p平台在黑龙江建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能性。

进入的障碍既宽松又严格

根据网上贷款户的数据,截至2017年3月27日,全国共审批了82个网上小额贷款许可证(包括已获当地金融机构批准但尚未开业的公司),其中广东省的数量最多,为29个。

在82家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中,有51家有上市公司背景,直接或间接参股。其中,27家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由上市公司直接出资,占网络小额贷款许可公司总数的33%;24家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由上市公司间接参股成立,占获得网络小额贷款许可证公司总数的29%。

同样,在上述通知中,还规定了开展网上小额信贷业务的小额信贷公司的准入门槛。

如《通知》要求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或至少一家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企业投资者为国内或省级大型互联网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境内外主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中央或省级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互联网平台资源支持的国内或省级大中型企业(集团)、境内外金融机构等。

注册资本方面,新设立的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少于2亿元,存续的申请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少于1亿元。这与2016年底上海发布的相关规定一致,但与重庆(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在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相比,门槛有所下降。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通知》,在中国互联网龙头企业、国内主板上市公司、中央直属企业或省级企业、金融机构以及上述企业的控股企业设立网络小额贷款试点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持有100%的股份。

这在某些方面比以前的规定更加宽松。以前,上海的相关规定是“单个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80%”,而广州的相关规定是“申请设立互联网小额信贷公司时,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5%。”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黑龙江禁止P2P参与网络小贷 业内称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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