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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财务管理条例正式草案)。此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7月20日发布了《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金融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一、金融子公司将面临差异化监管金融子公司将在销售起点、销售渠道、外包机构和分级产品等方面面临差异化监管。与新的资产管理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配套规定相比,《新财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银行通过内部部门开展理财业务有更严格的具体要求,包括:(1)销售起点:“商业银行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单个投资者销售起点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当前销售起点为1元人民币;(2)销售渠道:新《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只能通过自有渠道(包括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而新《资产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配套规定的销售渠道只要求是金融机构;(三)金融投资合作机构:《新金融条例(草案)》规定:“金融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依法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具有专业资格的金融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这不包括私人基金经理,而新的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私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可以是私人基金经理”;(4)分级产品:新《金融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金融管理产品”,新《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公开发行产品和公开发行产品不得进行股票评级”。在记者的提问中,我指出:“为使市场机构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拓展销售渠道,将合法合规、合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范围,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并不是强制性的。银行网点面对面签约,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拟在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规则中采用。”这意味着上述要求可能会在金融子公司的业务规则中放宽。 二.阐明金融投资股票的途径 阐明公共融资可以通过公共资金间接投资股票。记者的提问指出:“目前的银行监管制度允许私人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但规定公共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和债券基金。《办法》继续允许私募股权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在金融管理业务仍由银行内部部门进行的情况下,放开了公开发行金融产品不能投资于与股票相关的公共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开发行金融产品通过投资于各种公共基金间接进入股票市场。与此同时,根据《资产管理新规定》,投资于公共证券投资基金的理财产品不能再渗入标的资产。” 金融子公司发行的公共融资将能够直接投资于股票。有记者提问时也指出:“下一步,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后,允许其子公司发行的公开发行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相关要求详见《商业银行财务管理附属机构管理办法》。规定。” 此外,在正式草案中,删除了“关于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三。修订机构投资者的向上渗透要求 官方版本修订了金融管理类基金的向上渗透要求,不再要求机构投资者不得引入个人基金。正式草案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商业银行应当对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实行渗透原则,不得通过套汇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的资金”的要求,并将其修改为“如果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渗透原则有效识别资产管理产品的最终投资者。”由于个人投资者也包括“合格投资者”,修订后将有助于与新《资产管理条例》中“合格投资者”和“不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者适宜性标准保持一致,并有助于其他金融机构合规投资理财产品。 同时,应该指出的是,中国证监会的配套规定明确规定,投资者人数不得上调。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资产管理计划运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如果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参与,则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应合并。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四。明确财务管理可以投资荷兰银行。《财务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列出的abs资产品种仅包括“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不包括荷兰银行。;此次《新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将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品种修改为“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并将荷兰银行纳入金融投资范围。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差异化监管 产品销售起点低至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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