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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融资可以通过公共资金投资股票,区分公共和私人融资产品,引入24小时投资冷却期要求,将销售起点从5万元降低到1万元,预计还会进一步降低,对结构性存款将有特殊的监管要求...

《征求意见稿》发布两个多月后,昨天(9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公布了新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条例——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如明确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荷兰银行)属于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区分理财产品公开发行和私募的要求,并与其他类似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对于私人理财产品的销售,我们应该借鉴国内外的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影响20多万亿巨资的银行理财新规来了!

信息披露的进一步分化

对公共和私人理财产品的要求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自2017年以来,随着银监会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银行理财业务按照监管方向有序调整,总体呈现出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趋势。自2018年以来,本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银行非担保理财产品余额6月末为21万亿元,7月末为21.97万亿元,8月末为22.32万亿元。理财资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约占70%;非标准化债务资产投资约占15%,总体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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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是银监会实施新资产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业金融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加快新产品研发,促进银行业金融管理业务规范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办法》在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设定单个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单个公开发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将从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一私人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符合新的资产管理规定。

在回答媒体提问时,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采纳市场机构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

记者注意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放宽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企业信用债券、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务资产、股权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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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范围定义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用资产支持证券和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

相对而言,根据《办法》的规定,理财产品在这两类市场资产支持证券产品中的投资范围更广,明确了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属于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也就是说,例如,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债券(abn)也属于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

此外,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进一步区分了理财产品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要求。

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封闭式理财产品应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共理财产品应每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股权产品每季度披露净值等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公众披露一次理财业务的总体情况。

《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在其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平台,该平台应包括所有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在销售和存续期间的基本信息。有鉴于此,之前的《风险敞口草案》规定为“包括所有在售和存续期间的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

关于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限,《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在每季度末15日内、上半年末60日内和年末90日内编制理财产品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如果金融产品成立不足90天或剩余期限不超过90天,商业银行不得编制当前金融产品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的时限明显放宽。《征求意见稿》的这一部分规定,商业银行应在每季度末15天内、上半年末30天内和年末90天内编制理财产品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如果金融产品成立时间少于90天或持续时间不超过90天,商业银行不得编制当前金融产品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私募股权产品销售介绍

投资冷却期要求不少于24小时

在压力测试方面,《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每个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压力测试,市场波动较大时应增加压力测试的频率。

然而,在征求意见稿中,理财产品的公开发行并没有明确的目标。相反,压力测试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在市场剧烈波动的情况下,应增加压力测试的频率。

可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对压力测试的要求有所放宽,不再要求所有公开发行和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压力测试。

值得注意的是,在理财产品认购方面,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只对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提出了更严格的管理要求。《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产品开放式公开发行申购管理,合理控制理财产品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规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

以前的草案没有明确区分公开发行和私募,但呼吁加强认购管理。

特别是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办法》对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明确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商业银行可以在确保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前提下,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规定的设定赎回上限、延迟处理大额赎回申请、暂停受理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方法,作为压力情况下开放式公开发行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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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草案也有相应的声明,但公共融资产品和私人融资产品同等对待。

由此可见,《办法》对这一环节的要求也缩小了产品范围,这体现在放松了对这一环节私募的监管要求。

但是,在个人理财产品的销售中,《办法》借鉴了国内外通行做法,引入了不少于24小时投资冷静期的要求。《办法》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在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规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明确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在投资冷却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顺应投资者的意愿,取消已签署的销售文件,并及时返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资金。投资的冷却期应在签署并确认销售文件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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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宏观李超团队认为,未来应关注金融子公司的管理措施和结构性存款的管理措施。

首先,《商业银行金融子公司管理办法》是《办法》的配套制度,目前正处于起草阶段。《办法》允许公共融资产品投资于公共基金,间接投资于股票,但通过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方式尚未完善。允许子公司通过公开发行理财产品投资股票的相关要求将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二,为了更好地明确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的监管框架,银监会正在制定结构性存款管理办法。监管机构将根据这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加以改善,并及时发布和实施。监管要求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结构性存款业务的规范发展。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影响20多万亿巨资的银行理财新规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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