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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银监会起草了《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公平措施》共有七章四十四条。此次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高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股权办法》不再限制金融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而是要求保险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自主审慎选择行业和企业类型,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设门槛: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修订后的《股权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部控制机制;

(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和跨行业管理能力;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规范透明的资产运营;

(四)资产管理部门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及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投资团队完成不少于3个退出项目。进行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成立一年以上,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六)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也同);

(七)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银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间接股权投资,除符合本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配备至少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及相关经验的专职人员。

符合本条要求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可以整合相关资源,组建集团内保险机构股权投资专业团队,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企业股权不受本条第(二)、(四)项限制。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设门槛: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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